山东修改計量条例,與(yu)生活息息相(xiang)關
发布時間:
2022-11-30 14:37
來源:
轉自大衆日報
山东省第十三(san)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(yuan)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,對《山东省計(ji)量条例》作出修改。
1.將第二条第二款修改為:“本条(tiao)例所称計量活動,是(shi)指使用計量單位,製造、修理、銷售(shou)、使用、安裝、改裝計量(liang)器具,建立計量標準器具,計量檢(jian)定與計量校準,商品、服(fu)務計量(liang)。”
2.將第十一(yi)条修改為:“製造計量器具(ju)新產(chan)品的,應当按照國家規定取(qu)得計量器具型式(shi)批準證书。”
3.删去(qu)第十三条第(di)一項,將第二項作(zuo)為(wei)第一項,修改為:“(一)有(you)產品合格印(yin)、證;”
4.將第十(shi)五条修改(gai)為:“下列計量器具不得(de)銷售:
(一)无產品合格證明的;
(二)伪(wei)造、冒用廠名(ming)、廠址的;
(三)以假充真(zhen)、以(yi)次充好、使用残次零配件(jian)製造(zao)的;
(四)國家明令(ling)禁止銷(xiao)售的。”
5.將第二十二条第(di)一(yi)款修改為:“使用強製檢定計量器具(ju)的,應当將計量器具登(deng)記造册,報所在地縣(市、區)市場监督(du)管理部門備(bei)案,並按規定申請周期檢定。”
6.將第三(san)十九条修(xiu)改為:“製造、修理、銷售的計量(liang)器具,其計量性能(neng)不符合本条例規定(ding)的,由縣級以上市場监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(qi)改(gai)正,情節嚴重(zhong)的,没收违法製造、修理、銷售的計量器具或者(zhe)违法所(suo)得,並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罚款。”
7.將第四十(shi)一条修改(gai)為:“製造、修理、安裝、改裝計量器具(ju)過程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(huo)者功能的,由縣級以上市場监督管理(li)部門責(ze)令改正,没收违法製造、修理、安裝、改裝的計量器具和违法所(suo)得(de),並處五(wu)百(bai)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8.將第(di)四十二条修改為:“使用計量器具過程(cheng)中為計量器具增加作弊裝置或者功能(neng)的,由縣級以上市場监(jian)督管理部門没(mei)收計量器具和违法所得,並處五(wu)百(bai)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”
9.删去第十条、第(di)十二条、第十七条第二款、第(di)十九条、第二(er)十条、第二十九条、第三十六条、第四十条、第四十三(san)条(tiao)第一款、第四(si)十四条、第四十六条第五項、第四十七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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